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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注意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注意事项
来源:
成都信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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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成都信星产业园
|
发布时间:
2020-06-17
|
2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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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推进,高新技术企业日益增多。如何规范的享受税收政策优惠,避免涉税风险,让我们结合案例一起来学一学吧。
近年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推进,高新技术企业日益增多。如何规范的享受税收政策优惠,避免涉税风险,让我们结合案例一起来学一学吧。
1、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何时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例:
A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7年11月25日,A企业可自2017年度1月1日起连续3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2017、2018和2019年。
若企业2020年重新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结果公布之前2020年季度申报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2020年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2、
高新技术企业取得境外所得,如何进行税收抵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例
A企业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取得自香港营业机构分回的营业利润1000万元,已经按照香港适用16.5%的公司利得税税率纳税,A公司认定高企时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则自香港分回的营业利润也适用15%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境外已纳税款抵免后境内无须补税,余额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用于境外所得应纳税额的抵免。
3、新技术企业优惠和减半征税能否叠加享受?申报表如何填写?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在填写申报表时,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9行“二十九、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了栏次填写,纳税人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和所得项目减半情形下,在填报本表低税率优惠时,所得项目按照优惠税率减半计算多享受优惠的部分。计算公式:本行=减半项目所得额×50%×(25%-优惠税率)。
例:
A公司为风力发电企业,2016年开始享受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免三减半”优惠 ,2019年处于减半期,应纳税所得500万元,企业申报时应在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29行“二十九、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栏次填写500万元×50%×(25%-优惠税率)=25万元。
4、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填写中需注意那些问题?
(1)高新技术企业该报表必填。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2)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60%,否则申报系统将提示风险,不适用15%的低税率。
其中:①总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②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3)本年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否则申报系统将提示风险,不适用15%的低税率。
其中:
①本年科技人员为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②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③统计方法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研发费比例应达到规定比例,否则申报系统将提示风险,不适用15%的低税率。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b.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例:
A公司2019年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申请认定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2018年度)、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2018年度)、研发费比例(2016-2018三个年度)三个指标均符合认定条件,但是在2019年汇算清缴时发现2019年企业总的销售规模大幅增长,高新技术产品的收入增幅未能同步,导致2019年高新技术产品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仅为40%,低于认定指标中不低于60%的要求,则企业2019年适用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享受15%的低税率。
5、
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需履行什么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自2017年度起,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在汇算清缴之后留存备查的资料包括: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6、
高新技术企业后续管理要求
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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